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网上交易安全进行,规范参入各方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交易章程》。
第二条 商户同意接受本《交易章程》列明的服务项目,并自愿遵守本《交易章程》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本《交易章程》对商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四条 运营商:是新华联合的运营公司,在本《交易章程》里运营商是指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也包含经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的新华联合地方站运营公司。
第五条 商户:是指经运营商审批合格的,并通过实名认证,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及承诺书的独立经营业户。
第六条 商户分为买方商户和卖方商户两类:
6.1 买方商户:是指在交易平台上施行采购行为的商户或个人,下称“买方”;
6.2 卖方商户:是指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供应信息的商户,卖方商户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经营组织,下称“卖方”。
第七条 实名制交易:指经过实名认证的商户,使用发放的CFCA证书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结算系统进行的交易。
第八条 实名认证:是指以发放CFCA证书的形式为商户提供的身份确认服务。
第九条 CFCA: “CFCA”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的英文缩写,亦是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简称。
第十条 数字证书:指CFCA提供的包含证书持有者身份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等相关信息,用于证实身份、保证网上信息安全的电子文件,以下简称“证书”。
第十一条 CFCA-KEY:指CFCA用于存放订户数字证书的USBKEY存储介质。
第十二条 CPS:是Certification Practice Statement的英文缩写,指CFCA制定并在网站上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订户:订户指使用CFCA证书的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实体)。在电子签名应用中,订户即为电子签名人。在本《交易章程》中,订户是指商户法定代表人或商户授权的交易操作人。
第三章 商户服务
第十四条 为买方商户提供的服务
新华联合为买方商户提供的服务包括网上代购、支付结算、实名认证、交易管理四类服务及广告发布、竞价排名等增值类服务。
第十五条 为卖方商户提供的服务
新华联合为卖方商户提供的服务包括网上开店、网上代销、货款结算、实名认证、交易管理五类服务及广告发布、信息发布、竞价排名等增值类服务。
第四章 商户入网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商户入网申请条件
16.1 卖方商户自身必需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组织;
16.2 买方商户可以是任意商户或个人;
16.3 必需按运营商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资料;
16.4 必需认真阅读、了解、接受本《商城交易章程》,并签署服务协议、承诺书,填写申请表。
第十七条 申请商户需要的证明材料
17.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7.2 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
17.3 批发市场摊位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买方商户、制造类企业、物流类企业不需要提供)
17.4 买方商户是个人的需要提供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商户入网申请需要签署的协议、承诺书以及申请表单
18.1 买方商户
18.1.1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18.1.2 《新华买卖通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书》
18.1.3 《商户结算账户登记表》
18.1.4 《信付通终端申请表》
18.1.5 《CFCA实名认证申请表》
18.2 卖方商户
18.2.1 《新华买卖通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书》
18.2.2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18.2.3 《商户结算账户登记表》
第十九条 商户入网流程
19.1 需要办理信付通终端的买方商户上线流程
第一步 按照本交易章程要求,提交资质材料,并填写买方商户需要签订的协议、承诺书以及申请表单;
第二步 运营商审核买方商户资质材料;
第三步 运营商为买方商户发放实名认证KEY和刷卡终端;
第四步 开通刷卡终端。
19.2 卖方商户上线流程
第一步 按照本交易章程要求,提交资质材料,并填写《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和《商户结算账户登记表》
第二步 运营商审核卖方商户资质材料;
第三步 审核通过后,与卖方商户申请方签署《新华买卖通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书》;
第四步 运营商为签订协议的卖方商户设置结算帐户、开通网上商店。
第二十条 新华联合地方站地方运营商负责本地申请商户的现场审核,确保商户申请资质材料的合法性,对证件资质的有效性负责,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商户实名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参考本《交易章程》第十六条列出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料
参考本《交易章程》第十七条列出的资料明细;
第二十三条 认证申办流程
参考本《交易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户入网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实名认证商户需要遵守的管理规范
24.1 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CFCA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CPS)》(该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同意这些文件内容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
24.2 未按实名认证章程要求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商户,新华联合将予以公示;
24.3 申请实名认证的商户明确地知道关于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的意义、数字证书的功能、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密钥管理以及丢失数字证书的后果和处理措施、法律责任限制;
24.4 实名认证是新华联合为商户提供的认证服务,对于商户身份具有唯一确认性。订户使用CFCA证书进行的所有网上交易行为均等同于该商户所为, 订户和商户共同为订户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后果;
24.5 商户及商户订户保证用于实名认证的CFCA-KEY规范使用,不外借他人使用,不对其进行任何拆解、篡改操作。丢失后马上进行挂失,补办;
24.6 商户及商户订户保证交易操作过程中收付款银行账户为自身账户或账户所有人签章授权使用的账户,绝不冒用、盗用其他账户进行交易或支付活动;
第六章 网上交易规范
第二十五条 网上店铺管理
25.1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要求的事项管理网上商店信息内容;
25.2 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商店管理,确保及时响应访客咨询;及时更新商品信息,保持信息时效性;
25.3 及时处理网上订单,做到当日订单当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直销(直购)交易规范
26.1 买方使用交易平台直接采购卖方商品,并通过支付平台结算货款给卖方商户;
26.2 买方支付的货款由新华联合委托银行直接结算给卖方,买方不能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退货处理;
26.3 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交易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新华联合不参入纠纷处理;
26.4 买卖双方通过法律诉讼进行交易纠纷处理的,新华联合运营商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双方交易的证据;
26.5 新华联合运营商不承担买方商户货款保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代销(代购)交易规范
27.1 代购支付流程
27.1.1 买方向交易平台下订单,点击“提交订单”按钮根据页面的提示选择“代购付款”按钮给交易平台付款;
27.1.2 交易平台根据买方订单的供应商所属,将订单转发给供应商;
27.1.3 供应商登录管理中心,查看买方提交的采购订单,根据订单内容为该买方办理发货,发货后点击“确认发货”按钮;
27.1.4 买方收到商品之后,验货无误,登录管理中心,确认收货;
27.1.5 交易平台收到买方商户的“确认收货”通知之后,将该笔货款结算给供应商。
27.2 加入交易平台的卖方商户自愿按照新华联合代销(代购)流程从事交易活动。
27.3 代销(代购)过程中,交易参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发起针对本次交易的投诉,商户同意暂停交易资金结算,以便进行投诉处理。
27.4 商户务必严格按网站的代销(代购)引导流程进行交易操作。
27.5 代销(代购)特别说明
27.5.1 代购由买方为采购订单支付货款时,选择“代购付款”发起;
27.5.2 买方代购订单提交并成功支付货款到交易平台中间账户后,供应商需在接到交易平台转发的代销订单七天内(含节假日)确认发货,供应商在该时间内未确认发货的,新华联合将返还买方支付的货款到买方账户;
27.5.3 从供应商确认发货开始,买方应在十五天内(含节假日)确认收货或退货或针对此次交易发起投诉,买方在十五天截至时未确认收货或退货也未提起任何投诉的,交易平台即将该笔交易的货款本金结算给供应商账户;
27.5.4 从供应商同意退货开始,供应商应在十五天内(含节假日)确认收货或针对此次退货发起投诉,供应商在该时间截至时未确认收货也未提起任何投诉的,交易平台即将该笔交易的货款本金结算到买方账户;
27.6 代购(代销)投诉处理的特别说明
交易各方任何一方提起交易投诉,交易平台首先接管买方商户支付的货款本金,然后买卖双方按如下处理方式进行纠纷处理,最后根据交易各方达成的处理意见划付临时接管的款项。
第一, 交易各方本着互相谅解诚信经营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二, 交由供应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 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新华联合运营商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交易证据,新华联合运营商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货款。
27.7 代购代销的费用标准
27.7.1 代购代销费用按交易金额论笔收取,具体费用标准请参考交易平台网站的公示;
27.7.2 代购的服务费用由买方支付,在买方支付货款时由结算系统在交易本金的基础上自动加额收取。
27.7.3 代销的服务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在新华联合给供应商商户结算货款时从货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27.7.4 代购代销交易过程中,发生退货情况的,原需要供应商承担的服务费改由买方商户承担,该费用在返还交易本金到买方账户时自动扣除。
第二十八条 货到付款交易规范
28.1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
28.1.1 买方提交订单时选择“货到付款”;
28.1.2 供应商根据买方提交的订单内容,委托交易平台签约的物流公司给买方送货;
28.1.3 物流公司送货上门,买方验货无误后使用提交订单时平台告知的“付款帐单号”在物流公司提供的刷卡机上刷卡付款,或者将现金支付给物流公司;
28.1.4 物流公司根据其与交易平台运营商和供应商户签署的协议之规定,为供应商(卖方商户)结算货款。
28.2 货到付款交易模式的特别说明
28.2.1 货到付款模式由买方在提交订单时选择订单页面的“货到付款”选项发起;
28.2.2 物流公司送货上门,买方需要当时验货;验货无误并已支付货款的,物流公司和交易平台运营商不再为该笔交易承担任何协调纠纷的责任;货物存在疑问的,买方可以拒绝支付货款,由物流公司将货返回给供应商(发货方);
28.2.3 货到付款模式下,对于已经付款的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处理;涉及诉讼的,交易平台运营商和物流公司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网上支付管理规范
28.1 商户及交易平台运营商签约的物流公司需严格遵守央行、银监会、银联等机构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管理法规;
28.2 商户及物流公司不得参入任何与洗钱、套现、恐怖融资等相关活动,发现商户及物流公司有套现、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暂停提供给商户的服务,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28.3 对于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货款支付的行为,由商户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
28.4 物流公司使用移动刷卡机代收货款时,需要认真按照银联相关规定操作,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物流公司自行承担;
28.5 买方商户受他人委托发生的采购交易,需保留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证明或签购证明半年以上,以备随时供监管机构调查。因委托证明或签购证明丢失导致的全部责任由买方商户自行承担。
28.6 对于可疑交易行为,商户及物流公司有义务配合主管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8.7 为防止商户及物流公司合伙套现,所有供应商同意退货的交易,自供应商确认收到退货开始,三个工作日后将该笔交易的货款退还到买方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商户任何情况下违反本《交易章程》产生的法律责任,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运营商怀疑违反本《交易章程》的交易,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运营商有权要求商户提供证明其交易属实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库单、采购单、发票、物流运单等)。在商户未提交原始凭证之前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运营商有权扣押商户部分款项作为风险抵押金,对于拒不提交原始凭证或提交虚假原始凭证的商户,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运营商可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补充修改,《交易章程》在商城网站发布。
第三十三条 《交易章程》更新以后,除了在商城网站发布以外,不再另行通知签约及未签约商户,商户应该不定期登录网站了解最新的《交易章程》内容,因商户未及时了解最新内容导致的纠纷或法律问题,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运营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交易章程》由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析,北京新华联合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保留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章程》参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子商务十一五发展规划》
《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